日前,海南藏族自治州發布《海南藏族自治州河道采砂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規定:“河道采砂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保護生態、科學規劃、有序開采、總量控制、確保安全的原則;河道采砂許可證由所在河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1年;河道采挖砂石料開采深度應以河道的具體情況確定,一般為2米,最大不得超過3米。”
本辦法所稱河道包括州境內黃河、青海湖、布哈河、恰卜恰河、大河壩河、巴曲河、茫拉河、東河、西河等主要河流以及各級季節性和非季節性河道(包括溝道、水庫、湖泊、人工水道)。
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采挖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動。
《辦法》對河道采砂規劃、開采、禁采、運輸、管理等多個方面作了規定。
河道采砂實行統一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保護生態、科學規劃、有序開采、總量控制、確保安全的原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河道采砂許可證由所在河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1年。禁止偽造、涂改、買賣、抵押、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未經許可,不得從事河道采砂活動。
村民個人自采自用河道砂、石、土料在10立方米以下的,直接向采砂所在地鄉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按照指定地點采運,不再申領河道采砂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收集、倒賣砂石料。
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為河道禁采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禁采期進行河道采砂活動。
從事河道采砂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規定進行開采。河道采挖砂石料開采深度應以河道的具體情況確定,一般為2米,最大不得超過3米。開采面控制紅線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河道現狀、砂石儲量、河道保護范圍等確定。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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